meta name="keywords" content=限塑令>


限塑令出补充意见 南京全面清缴超薄塑料袋

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2008-07-12 10:23:20
 新华报业网电 向超薄塑料袋“开战”,全面清缴行动已经开始。昨天上午,南京市工商局派出540人的执法队伍,对全市240个农贸市场突击检查,共收缴不合格的超薄塑料袋48.6万只。当执法归来的市场监督管理处蒋处长得知,国家对于“限塑令”又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补充意见后高兴地表示,这将使今后的执法行为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私藏超薄塑料袋应付“搅毛”顾客
  昨天上午9点,执法人员来到鼓楼区工人新村农贸市场,这里的经营户对塑料袋的使用较为规范,几乎每个摊点门头上都悬挂了两种不同规格的环保塑料袋,顾客如果使用,将额外付2毛钱购买。
  不过,并非所有经营户都遵守规定,执法人员从其中一家经营户摊位底下收缴出一批不合格的超薄塑料袋,对此,经营户本人显得有些委屈:“我也不想用这样的塑料袋哎,可做生意有时没得办法。如果碰到特别‘搅毛’的顾客,不肯多花2毛钱买塑料袋,我就只好用底下的塑料袋给他装菜。”而在豆制品摊位,超薄塑料袋是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手撕袋的大量使用。一位小老板说,像豆腐这种食品,很容易散,放不住,以前都是盛在塑料袋里的,现在超薄塑料袋不能用了,就干脆拿手撕袋装给顾客了。“反正食品预包装不是可以用吗?而且人家就买1块2块钱的东西,你要再收人家2毛钱塑料袋钱,人家就不在你家买豆腐了。”执法人员表示,这些摊主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而刚刚公布的补充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也就是说,经营户目前使用的三无手撕袋显然不符合要求,也将被列为清缴对象。
  小贩兜售超薄塑料袋被当场没收
  昨天上午,江宁区工商局滨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铜井农贸市场时,发现一男子推着自行车,后座左右各绑着一只大的蛇皮口袋,龙头上挂着几种规格、颜色的超薄塑料袋在农贸市场里销售。经现场清点,约1.2万只。据该男子交代,他见超薄塑料袋在南京市场有利可图,便从安徽进货后以一捆50-100只,1.2-2.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摊贩们。该男子的塑料袋被当场没收。
  补充意见出台执法容易多了
  采访中工商执法部门表示,由于此前的“限塑令”某些规定不是非常明晰,执法起来有难度。而新公布的补充意见则有了较大改善,实际操作起来容易多了。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蒋处长表示,根据补充意见,像仍然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洋快餐,他们现在就可以依法查处了;而由于补充意见加注了食品预包装袋要统一印上“食品用”、“QS”等标识,那么执法人员就能轻松地识别出哪些不属于盛装范围的商品违规使用了手撕袋,从而严格禁止,这样客观上也减少了手撕袋的使用量。
  补充意见仍有执法空白
  记者发现,新出台的补充意见更细致、更全面,但还是有被忽视的法律空白。市民孙女士反映说,她经常购买的包子店,如今只提供那种具有可提携功能的塑料袋,每个袋子要收2毛钱。“补充意见认为,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属于预包装,只要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可如果包子店不提供这种明明可以免费使用的包装袋,那我们不是只能花钱购买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吗?”
  此外,补充意见上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识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但是,如果是商品零售场所自己印制的带有LOGO或广告文字的各类袋制品,是否就可以正常流通?补充意见均没有明确解释。记者 高婷
  □相关新闻
  食品预包装袋禁提携功能
  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昨天,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书店服装店禁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专家解读】
  著名环保专家、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董金狮表示,《办法》第二条中原来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但是正式实施之后,有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食品预包装袋禁提携功能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盛装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专家解读】董金狮介绍,目前超市用来盛装散装水果蔬菜、海鲜等产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主要是指免费提供的连卷袋(即“手撕袋”)。限塑令实施后,根据学会方面的调查,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消费者大量将这些手撕袋当购物袋使用,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同时,商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开始采购一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有些商家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手撕袋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如熟食、酸辣粉等,而这属于违规行为。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董金狮还举例,现在街边一些包子铺等,如果消费者买了两个包子,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属于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如果在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就必须符合“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且必须付费。
  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专家解读】
  董金狮介绍,国家标准对购物塑料袋厚度(不得小于0.025毫米)、强度、标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商品零售场所能证明其塑料购物袋是在4月16日之前采购的,且厚度、卫生都符合要求,即使没有印制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也是可以继续向消费者出售的。董金狮介绍,此前确定的是“6月1日前生产的这类塑料购物袋可在保质期内(1年)继续销售”,但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则规定无论是否在保质期内,都必须从10月份起停止销售。
  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识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
  【专家解读】
  建立购销台账是为了做到出现问题能从源头查起,现在很多企业与商家联合搞促销,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就可免费获得一些企业提供的各类购物袋,但是这些购物袋上很多只印有这些企业的广告及LOGO,有些甚至是不合格的产品,补充意见则杜绝了这类产品。京华时报